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

更新时间:2021-03-22 09:31:19 作者: 来源:

穗环〔2021〕1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委托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委托范围内,广州市非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二、部门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职责: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负责受理评审申请,委托开展技术评估和监测质量监督,回复评审意见,管理档案、信息,按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公开报告质量信息、报告评审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责:协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确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核实地块信息;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库。

三、评审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以下评审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附光盘电子版,每个电子版文件需小于30MB;相关材料同时上传“广东省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1. 申请评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

(1)评审申请函(需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2)申请人承诺书、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3)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全本、简本)。

2. 申请评审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评审申请函(需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2)申请人承诺书、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需附基本信息表,模板见附件2);

(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全本、简本)、相关检测报告;

(4)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

(二)形式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通知申请人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将不通过理由告知申请人。

2.未收到退回通知的,视作第5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

(三)组织评审

1. 技术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境技术中心组织技术评估。

(1)专家审查

一般为会议审查,由市环境技术中心按以下要求进行:

会议由市环境技术中心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审查专家、申请人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等,市、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审查会原则上需进行现场踏勘或查看现场影像资料。

审查专家应独立出具个人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经专家会审后,综合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审查意见需明确结论为“通过”(无需修改)或“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列明具体修改意见和复核方式)”或“不予通过(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市环境技术中心可视情采用会议以外的方式组织专家审查;对无需组织专家审查的,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出具评估意见。

(2)修改与复核

审查意见为原则通过但需修改的,申请人按审查意见修改,完成后交技术中心组织复核。审查会翌日起停止计时,复核通过并提交报告最终版等相关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一式一份附光盘,电子版上传“广东省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下一个工作日恢复计时。

如审查会后30个工作日未完成修改并复核通过,申请人可在到期前向技术中心书面申请一次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申请的不延期。原则上到期(含延期)未完成修改并复核通过的,从下一个工作日恢复计时,并由技术中心按审查意见为不通过处理。

审查意见为通过(无需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无需此步骤。

(3)出具评估意见

市环境技术中心在报告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2. 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报告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评审意见,明确涉及其职责的内容评审结论为“通过”(无需修改)或“不予通过”(注明理由)。对报告中非重大且不影响技术评估的问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组织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修改(修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计在评审时间内),并根据修改结果回复意见(需注明修改内容)。

3. 专题审议

涉及情况复杂的地块,报告需提请分管局领导组织专题会议审议。

情况复杂的地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 评审过程中发现相关的环境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且未完成查处的;

2. 需修复的污染土壤超过10万立方米的;

3. 其它特殊情况的。

(四)形成评审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题审议结果(进行了专题审议的)或综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技术评估意见(未进行专题审议的),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系统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申请人上传“广东省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材料完整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或提取相关意见材料。

(六)结果上报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厅要求,报送评审情况。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并在文中注明“经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七)档案保存

申请材料、专家组审查意见、技术评估意见、评审意见、报告最终版及其它评审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由市生态环境局存档。

四、其它说明

(一)原则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对前述报告一并申请评审,并在申请函中说明理由。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结果,作为对相应地块提出列入或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议的依据。

(三)地块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的,应由环境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后,再申请报告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及时移交环境执法部门。

(四)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地块边界应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一致。

(五)效果评估过程中,应按市生态环境局对监测质量监督的要求,及时报送监测计划,自觉接受质量监督。

(六)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基于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者由于施工需要继续清挖已有基坑的,可实施阶段性效果评估并申请评审。在确认基坑底部和侧壁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待修复工程完成后,应实施完整的效果评估并申请评审。

本程序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和广东省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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